台南市71歲鄭姓阿公今年6月因村落神明慶生多喝了幾杯,騎機車返家途中,沒戴安全帽被警方攔下,酒測值達0.49毫克,涉公共危險罪被送辦,經簡易判決處3月,他稱已改過不喝酒且無力繳納易科罰金,請求院方改判從輕量刑,台南地院合議庭則認為,當事人17年前也曾有酒駕紀錄,原審量刑並無不當,駁回上訴。鄭姓阿公說,他已經71歲,妻子也65歲了,夫妻兩人無業又無財產收入,女兒也遠嫁外地,無法幫忙他們的生活。他向法官喊冤「已徹底改過不喝酒」,簡易判決有期徒刑3月,可易科罰金,但無力繳納易科罰金,提起上訴。然而,合議庭認為,當事人所犯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其法定刑為「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」。同時,17年前也曾有酒駕紀錄,且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家庭經濟狀況等,依職權就個案裁量,在法定刑度內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,及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,並無不當。合議庭駁回上訴,全案不得再上訴。鄭姓阿公酒後駕車被判3月嫌太重,台南地院合議庭翻出前科紀錄打槍,駁回上訴。圖/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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